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咸阳高温补贴及防暑降温费的发放细则、时间安排与标准解读如下:
发放细则
1. "适用对象":在咸阳市行政区域内,高温天气期间(一般指每年6月至9月)从事室外露天作业和高温作业的劳动者。
2. "发放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陕西省高温天气劳动保护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
3. "发放部门":由用人单位负责发放,用人单位应将高温补贴纳入工资总额管理。
时间安排
1. "发放时间":高温补贴一般应按照高温天气的持续时间分批次发放,具体发放时间由用人单位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2. "发放频率":原则上每月发放一次,也可根据实际情况适当调整。
标准解读
1. "高温补贴标准":根据咸阳市的具体规定,高温补贴的标准如下: - "室外露天作业":每人每天不低于30元。 - "高温作业":每人每天不低于40元。
2. "防暑降温费": - "发放标准":每人每月不低于200元。 - "发放对象":除室外露天作业和高温作业人员外,其他在高温天气期间工作的人员也可享受。
3. "特殊情况": - 对于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的,用人单位应按照上述标准支付高温补贴。 - 对于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举报 -
具体要求为:
1.防暑降温费发放时间为6月15日至9月15日,标准为从事室外作业人员每人每天15元,其他人员每人每天10元,防暑降温费列入企业成本费用。
2.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在35以上高温天气从事室外露天作业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的,发放高温津贴,标准为每人每天25元,发放时间为每年6月1日至9月30日,高温津贴纳入工资总额,不包括在最低工资标准范围内。严禁以防暑降温饮料充抵高温津贴。
根据咸阳人社局2024年6月14日发布《关于切实做好高温天气下劳动者权益保障工作的通知》:
用人单位是防暑降温工作的责任主体,对本单位防暑降温工作全面负责。各级协调劳动关系三方要指导和督促用人单位合理安排工作时间,适当增加劳动者休息时间和轮换班次;对出现中暑等症状的劳动者立即采取相应救治措施,必要时及时送医治疗;在高温天气户外工作场所或高温工作场所配备必要的防暑降温设备设施,为从事高温天气作业的劳动者提供符合要求的个人防护用品、防暑降温饮料、保健用品等,营造安全舒适的工作环境。1.用人单位要在咸阳市市级气象主管部门所属气象台发布日预报气温最高达到40以上的高温天气下,停止安排劳动者进行室外露天作业;2.日最高气温达到37以上、40以下时,安排劳动者室外露天作业时间累计不得超过6小时,并尽量缩短室外连续工作时间,不得安排劳动者在当日气温最高时段3小时内室外露天作业;3.日最高气温达到35以上、37以下时,要采取换班轮休等方式,缩短室外露天作业劳动者连续工作时间,并不得安排劳动者加班。4.对不适宜高温天气作业的劳动者及时协商调整工作任务,不得安排怀孕女职工和未成年工在35以上的高温天气下从事户外作业及在33以上的工作场所作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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